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水建管[2015]377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推進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保障水利建設質量與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和《水利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水建管〔2014〕323號),我部制定了《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精神,規范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推進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保障水利建設質量與安全,按照《水利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水建管〔2014〕323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參與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機械制造、招標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評價、自愿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通過購買服務方式選擇相關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承擔具體工作。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負責評價有關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并提供對市場主體的獎懲記錄。
第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結果記入其信用檔案,并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布。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單位)、項目法人和有關單位應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管理、評優評獎、日常監管等工作中,積極應用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辦法或在其他相關規章制度中明確信用評價結果應用的條款。
第二章 評價標準
第六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見附件),明確信用評價的指標體系、評分標準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評價指標分為一級指標、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其中一級指標包括市場主體的綜合素質、財務狀況、管理水平、市場行為和信用記錄。不同評價類型,其評價指標及權重分別設置。
第八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BB和CCC三等五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評價指標得分X分別為:
AAA級:90分≤X≤100分,信用很好;
AA級:80分≤X < 90分,信用好;
A級:70分≤X < 80分,信用較好;
BBB級:60分≤X < 70分,信用一般;
CCC級:X < 60分,信用較差。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九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
第十條 申請信用評價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當依法登記從業滿3年并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建立信用檔案。
申請人具有多項資質的,可以同時申請兩項或者兩項以上類型的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信用評價,應當向評價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人員和設備材料;
(三)管理制度及質量、安全、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材料;
(四)人力資源管理、信用管理、技術創新、發展戰略等材料;
(五)近3年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六)近3年參建與評價類型對應并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記錄的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清單,包括合同名稱、合同額、建設地點、項目法人、開竣工時間等;
(七)近3年獲得的各種獎勵、處罰等材料;
(八)近3年參加工商、稅務、金融機構等信用評價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其中,《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市場主體必須公開的內容和水利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導目錄中包括的內容,應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公開,作為評價依據。
第十三條 評價機構應當成立信用評價委員會,組織信用評價專家組,按照評價標準規定的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在統計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場行為評分的基礎上,計算信用評價分值,提出初評意見。
第十四條 評價機構可根據需要對申請評價的市場主體申報信息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單位)、項目法人、市場主體應給予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應將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初評意見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天。
第十六條 對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初評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前,以書面方式向評價機構提出異議,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評價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提出的異議完成復核。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應當自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評價結果提交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和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上發布,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3年。3年期滿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重新申請信用評價,原信用評價結果逾期作廢。
第十九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取得信用等級1年后,可申請信用等級升級。升級評價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評價機構應對所評價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記錄定期進行匯總,每年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市場主體全面復評一次(市場主體應根據評價機構的要求提交材料),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履行評價、公示和公告程序,重新核定信用等級。
第二十一條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實行一票否決制,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其信用等級一律為CCC級;取得BBB級(含)以上信用等級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應立即將其信用等級降為CCC級并向社會公布,3年內不受理其升級申請。上述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出借、借用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承接工程的;
(二)圍標、串標的;
(三)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工程的;
(四)有行賄、受賄違法記錄的;
(五)對重(特)大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
(六)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組織制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并開展評價工作,監督管理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工作。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建立本流域、本地區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提供和評價有關市場主體參與水利建設的相關情況,監督管理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評價結果應用工作。
第二十三條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信用評價中的違規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舉報和投訴進行調查核實,對侵害市場主體權益的實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評價機構在評價活動中違反評價標準和評價程序、有失客觀公正的,責令改正;在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與市場主體串通操縱評價結果的,禁止繼續參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
評價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機械制造單位)信用評價標準——點擊下載瀏覽該文件20151029164023524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施工單位)信用評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