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營改增:施工企業必須逾越的重中之重
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 周月萍 曾明德
營改增對建筑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同時涉及到總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的利益與發展,此次營改增稅制改革對建筑行業具有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筆者認真研讀了相關政策與規定,試從以下幾方面解讀營改增可能對施工企業產生的影響。
營改增對施工企業的影響
對造價管理及核算的影響
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是消費稅,其稅負應由消費者承擔。這就完全顛覆了原來建筑產品的造價構成。
一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全國統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與預算》部分內容需修訂,建設單位招標概預算編制也將發生重大變化,相應的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編制也應按新標準執行,對外發布的公開招標書內容也要有相應的調整。
二是這種變化使建筑企業投標工作變得復雜化。如,投標書的編制中有關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施工中,編制標書中很難準確預測有多少成本費用能夠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原按工程結算收人計算的營業稅不再收取,稅金編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維護建設費和教育費附加等。編制的標書中投標總價中又包含增值稅,而增值稅又屬于價外稅,在投標中怎樣編制等等問題,有待統一考慮。
三是由于要執行新的定額標準,企業施工預算需要重新進行修改,企業的內部定額也要重新進行編制。
所以,營業稅改增值稅會引發國家招投標體系、預算報價、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規模、房地產價格及市場發展一系列的改變,對建造產品造價產生全面又深刻的影響。營業稅改增值稅帶來的稅務思維的改變,不僅是財務管理,企業策劃和管理意識也要隨之改變。如果企業管理層沒有對相關規定深入學習,不能正確籌劃管理,會造成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出。
對轉包、分包、掛靠等經營形式的影響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他人”,但非法轉包現象在一些地區屢禁不止,有些建筑企業承攬到工程后全部轉包他人,并按協議收取承包單位一定比例的管理費或利潤。在工程全部轉包的情況下,作為第一承包人的建筑企業(從發包方承接工程的單位)應按從發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結算收入和價外費用計算確定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從第二承包人(從第一承包人處承接工程的單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其進項稅額,但從其賬務處理中能夠發現沒有可供抵扣的外購材料,從而很容易判斷出工程全部轉包的交易實質。一旦稅務機關確認為非法轉包,就會禁止第一承包人抵扣進項稅額,此時第一承包人的稅負將大大增加,利潤將大大縮水,這將對非法轉包行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掛靠是指不具備施工資質或資質等級較低的個體戶、無證承包隊為承攬工程,采取掛名、掛靠承包方式,掛靠在施工資質等級較高的企業進行經營,而建筑企業則向這些施工隊、建筑隊收取占工程造價一定比例的掛靠費。為規避質量與安全風險,建筑企業一般派技術人員進駐施工現場進行管理。這種經營方式目前較為普遍,但掛靠雙方對外都不承認存在掛靠關系,被掛靠方一般按自有項目進行核算,掛靠方以開具除掛靠費外的材料費和人工費發票方式取得工程收入。目前許多掛靠單位購買材料不要發票,材料采購價格較低。稅改后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掛靠單位就不能獲得抵扣收益,稅負就會提高,如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有真實的交易,材料供應商往往會趁機加價,掛靠單位利潤將大幅減少,這將嚴重打擊掛靠行為。
商品混凝土材料費、建筑勞務費、動產租賃費等增加企業稅負
按照之前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新稅制實施后,假設施工企業購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規增值稅發票,可抵扣的進項稅率為6%,而建筑業增值稅銷項稅率為11%,施工企業購入的以上材料必將增加5%的納稅成本,從而加大建筑業實際稅負,擠占利潤空間。
而占工程總造價的20%~30%的建筑工程人工費,以及與建筑業密不可分的機械設備、設施料租賃可能導致建筑企業稅負增加。一方面,勞務公司作為微利企業,承受不了這么重的稅負,勢必走向破產,或將稅負轉嫁到施工企業;另一方面,租賃業利潤率普遍低于增值稅率(17%),租賃企業無利可圖,必然放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戶。這樣必然導致施工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減少,從而加大施工企業實際納稅額,增加建筑業稅負。
發票收集和認證工作難度大
施工企業與傳統生產制造企業的業務模式和客戶類型差異較大,施工項目分散在全國各地,材料采購的地域也相應分散,材料管理部門多而雜,每筆采購業務都要按照現有增值稅發票管理模式開具增值稅發票,且材料發票的數量巨大,發票的收集、審核、整理等工作難度大、時間長。按現行制度規定,進項稅額要在180天內認證完畢,其工作難度非常大。
稅制改革對聯營合作項目沖擊大
目前,在施工企業內部,聯營合作項目普遍存在,聯營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規企業,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虛設,采購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賃的機械設備和設施料基本沒有正式的稅務發票,也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在營業稅下,以工程總造價為計稅依據計征營業稅,不存在稅款抵扣問題,營業稅也與成本費用關系不大。但在增值稅下,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銷項稅額是不含稅工程造價乘以增值稅率計算,進項稅額是材料采購、設備租賃、工程分包等環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產生于成本費用支出環節,增值稅與工程造價、成本費用密不可分。如果聯營合作項目在采購、租賃、分包等環節不能取得足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增值稅進項稅額就很小,可抵扣的稅款較少,繳納的稅款較多,工程實際稅負有可能達到6%~11%,超過總包方的管理費率,甚至超過項目的利潤率,總包方和聯營合作方都將無利可取,涉稅風險會威脅到聯營合作項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發展。
針對以上諸多挑戰,建筑施工企業應審時度勢,及時制定相應策略,積極應對新稅制可能帶來的影響。
施工企業應對方略
進行納稅籌劃
(1)組建物流、建材、混凝土等子公司,建筑企業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解決不能完全提供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問題。
(2)盡量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材料供應商或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公司進行業務合作,以最大限度抵扣進項稅額,減少應納稅金。
(3)盡量簽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如甲方不同意,可由其指定供應商,或者協商簽定形式上包工包料,實質上是甲供材的合同。
(4)對于被納入試點的企業,稅改前可考慮推遲購買固定資產和試點服務,稅改后盡量從試點地區、試點行業購買勞務,相應的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這將給企業帶來額外的競爭優勢。
(5)綜合分析目前所有供應商,判斷這些供應商在試點后是屬于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
積極開展前期準備工作
(1)大力開展學習與宣傳
要從建筑企業和增值稅的特點出發,認真研究新政策的相關規定,并特別掌握針對本行業的特別規定,通過會議、企業內部報紙和網站,對財務人員、企業管理人員、材料采購人員和預決算人員宣講有關增值稅的專業知識,增強員工對增值稅基本原理、稅率、納稅環節和納稅要求的認識,培養在采購材料、分包環節索要專用發票的意識,確保在稅制改革后能夠立即進行熟練操作和運用。
(2)重視人才培養
稅改后對相關業務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準選拔任用有一定專業理論水平、熟悉財稅法律法規、工作踏實、認真負責人擔任各級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財務主管。
(3)夯實財務管理基礎
在稅改過程中擯棄舊的管理模式,發揚行業優勢與自身的品牌影響,模擬實際財務分析,重點關注對企業損益和現金流量的影響。要對企業現有的工程預結算系統、成本管理系統、財務會計系統做出合理的評估,確保在試點開始后能準確地核算會計信息,準確地填寫增值稅申報表,最大限度的享受稅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