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為科學判定水利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防范水利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判定標準。
1.2本標準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期和運行管理期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
事故隱患判定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對相關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1.3水利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和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本標準判定重大事故隱患。
1.4水利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分為直接判定法和綜合判定法,應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的,采用綜合判定法判定。
1.5水利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和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可根據判定清單(指南)所列隱患的危害程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本單位和工程實際適當增補隱患內容,按照本標準的方法判定。
2判定要求
2.1隱患判定應認真查閱有關文字、影像資料和會議記錄,并進行現場核實。
2.2對于涉及面較廣、復雜程度較高的事故隱患,水利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和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可進行集體討論或專家技術論證。
2.3集體討論或專家技術論證在判定重大事故隱患的同時,應當明確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措施、治理時限以及治理前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3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大隱患判定
3.1直接判定。符合附件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直接判定清單(指南)》中的任何一條要素的,可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3.2綜合判定。符合附件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綜合判定清單(指南)》重大隱患判據的,可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4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重大隱患判定
4.1直接判定。符合附件3《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直接判定清單(指南)》中的任何一條要素的,可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4.2綜合判定。符合附件4《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綜合判定清單(指南)》重大隱患判據的,可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5 附則
5.1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直接判定清單(指南)
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綜合判定清單(指南)
3.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直接判定清單(指南)
4.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綜合判定清單(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