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各市水利(務)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水利(務)局,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局:
《江蘇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水利廳
2015年3月9日
江蘇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行為,強化建設管理,確保工程建設的質量、進度、安全和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規及部省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單位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總責,并對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成立項目法人的,項目法人為建設單位;實行代建制等其他組織形式的,代建單位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建設單位職責。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省、市、縣(市、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要求、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包括組建核查、人員培訓、考核獎懲等。
第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單位集中組建專職、統一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單位。
第二章 建設單位組建
第六條 建設單位的組建應服從工程建設需要,有利于工程順利實施。
根據項目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建設單位的組建由相應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
第七條 省水利廳直接負責實施的項目,建設單位由省水利廳負責組建;廳直單位負責實施的項目,具備條件的由廳直單位直接負責組建,不具備條件的由省水利廳負責組建。
第八條 已有運行管理單位的建設項目,且運行管理單位具備或基本具備建設單位組建條件的,可直接由運行管理單位作為建設單位或以其為基礎組建。
第九條 建設單位組建后,負責組建的單位應當以正式文件告知項目建設的相關單位,并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省重點工程報省水利廳備案。
組建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單位名稱、辦公地址;
(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簡歷,包括姓名、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主要工作經歷等;
(三)內部設置、職責及管理人員情況;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條 建設單位組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或掌握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要求,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工程規模較大或較復雜的,需要配備副職時,副職應當具有組織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經歷,有比較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
(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大中型工程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有豐富的技術管理經驗和扎實的專業理論知識,參與過類似規模水利工程建設的技術管理工作。
(三)財務負責人應熟悉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經濟財務管理的政策法規,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職稱和從業資格,有比較豐富的經濟財務管理經驗。
(四)人員結構應滿足工程建設需要,包括技術、質量、安全、經濟、財務、招標、合同、檔案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不少于總人數的50%。可按照工程規模大小確定建設單位人數,大中型工程且技術較復雜的15~20人,其他工程15人以下,人數應當從嚴控制。特大型工程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省水利廳專題研究確定。
(五)有適應工程建設需要的組織機構,一般應設置綜合、工程、財務等部門,負責工程建設、財務、質量、安全和征地拆遷移民、檔案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完善的的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合同、檔案、信息管理和廉政建設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在項目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保持穩定,一般不得調整。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確需調整的,原組建單位應當及時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不具備組建建設單位條件的,項目主管部門可采取公開招投標選擇或者委托組建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按照合同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三章 建設單位職責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管理要求和批準的工程建設規模、內容、標準組織實施,并依法對參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前期工作階段
1.招標選擇勘察設計單位;
2.組織或參與編制可行性研究(有條件的)、初步設計報告及其它有關成果;
3.協助主管部門完成前期工作報批等工作。
(二)施工準備階段
1.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組建現場建管機構,并任免主要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
2.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開展招投標;
3.履行施工圖審查報批手續、督促做好設計技術交底;
4.委托第三方檢測,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申請等申報手續;
5.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遷、移民等工作;
6.落實供電、供水、交通、通訊等外部建設條件;
7.編制、上報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和建設資金申請,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年度建設資金;
8.制定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三)建設實施階段
1.辦理開工備案手續;
2.負責施工現場管理的監管、協調和指導,組織創建文明工地、優質工程活動;
3.按照合同條款約定,做好合同管理相關工作,及時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
4.按照批復概算控制工程投資,規范使用工程資金;
5.嚴格質量管理,加強質量檢查,做好施工質量等級評定的確認等工作;
6.嚴格安全管理,加強安全檢查,制定和上報在建工程應急預案和度汛預案,負責在建工程安全度汛;
7.按規定做好設計變更管理工作,履行設計變更手續;
8.協調處理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9.制定和上報驗收計劃,按規定組織建設單位(法人)驗收,做好階段驗收準備工作。
(四)竣工驗收階段
1.做好工程檔案資料的整編、歸檔、管理工作;
2.配合做好征地拆遷移民安置、水保、環保、消防、檔案等專項驗收;
3.組織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請竣工決算審計,并及時落實審計整改意見;
4.組織處理歷次驗收、稽察、審計等提出的問題;
5.組織編制竣工驗收資料,包括建管、設計、施工、監理、運管等工作報告,配合完成質量和安全監督報告;
6.組織完成竣工驗收自查報告,并提請竣工驗收。
7.辦理工程資產和檔案移交手續。
(五)后評價階段
配合主管部門做好項目后評價等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接受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本項目開展的監督、檢查、監察、稽察、審計等工作。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精神文明和黨風廉政建設。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條 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的建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進行考核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內部組成人員的考核管理。
第十八條 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結合、考核結果與獎懲措施相掛鉤、建設管理責任可追溯的考核制度。
第十九條 考核應當結合有關部門開展的檢查、稽察、監察、審計、監督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條 考核內容為建設單位主要職責履行情況,重點考核工程建設的進度、質量、安全及資金使用情況等,以及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履職情況。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考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