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見
水安監[2017]409號
部機關有關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是生產經營單位防范事故、保障安全的前提條件和核心環節,是《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和行業部門監管的法定職責。加強水利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是水利行業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的重要內容,也是建立安全生產雙預防機制的基本要求。當前,水利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排查不徹底、治理不到位、管理不閉合等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安全生產法》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強化水利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嚴格落實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全面排查和及時治理事故隱患,強化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檢查督導和整改督辦,確保水利行業生產安全。
二、建立健全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法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內容、工作程序、排查周期和治理方案編制要求;明確隱患信息通報、報送和臺賬管理等相關要求,按有關規定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應組織有關參建單位制訂項目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各參建單位應在此基礎上制訂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運行管理工作實際,制訂符合本單位特點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水文監測、勘測設計、科研實驗等單位也要根據單位特點制訂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明確重大事故隱患督辦范圍、內容和程序,督促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
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實行全員責任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各分管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部門、工區、班組等(以下簡稱部門)和崗位人員負責本部門和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工作責任的全面落實。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將工程建設項目、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四、全面排查事故隱患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實際,從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明確事故隱患排查事項和具體內容,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清單,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應堅持日常排查與定期排查相結合,專業排查與綜合檢查相結合,突出重點部位、關鍵環節、重要時段,排查必須全面徹底,不留盲區和死角。
水利建設各參建單位和運行管理單位要按照《水利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其他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相關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對本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級別作出判定,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將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事故隱患須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報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五、及時治理事故隱患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消除。屬一般事故隱患的,由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立即治理;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治理進展情況應及時報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治理過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及應急預案。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全部或局部停建停用治理,涉及上下游、左右岸等地區群眾的,應依法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對暫時難以停止運行的水利工程、設施和設備,應當采取降等報廢、應急處置、監測監控等妥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治理工作結束后,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對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及時銷號。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停建停用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報告經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方可銷號。
六、嚴格落實監管責任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全面掌握轄區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強化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按照分級分類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監管責任,加強督促指導和綜合協調,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直屬單位或工程確定為本級監督檢查的重點,同時督導下級做好相關監督檢查工作。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要實行約談告誡、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為水利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重要內容,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以及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等,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強化工作保障有關要求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把思想統一到“隱患就是事故”的高度上來,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強化措施、狠抓落實,全面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進一步加大水利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和水利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努力提高水利行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要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經費足額投入。對于在建工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經費在安全生產措施費中列支;對已建公益性工程,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足額保障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及時治理事故隱患,對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要設立應急處置資金,保障應急防范措施及時實施。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對本單位排查及上級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在水利安全生產信息系統中登記,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電子和紙質臺賬。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檢查督導力度,強化水利安全生產監督執法,認真做好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工作,切實督促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及早發現隱患,及時消除隱患,有效防范事故,確保生產安全。
水利部
2017年11月27日